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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 / 200 頁-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38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39條 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應與交易所訂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應訂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期貨交易經手費標準。二、期貨商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三、期貨商於…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1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3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44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準用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97-1條 …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7條 …獲悉消息之人。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六、喪失前五款…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者外,應專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1條 …文件。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四、資金來源說明。五、公司章程。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七、總經理或預定總經理之資料。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3條 …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四、股東名冊。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六、監察人名冊及監察…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予以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支付款項總餘額與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倍數,不符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之限制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增資或…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8條 …要之處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應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董事、監察人登記。非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四項所定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2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3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條 …託基金,並依本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三、受益人: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9條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五、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入該基金之受益憑證。六、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與他人。前項第四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其範圍由主管機關…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2條 …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第二項第一款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6條 …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8條 …者,解任之,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0-1條 …似文字或表示。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3條 …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因合併致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自合…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4條 …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發起人轉讓持股前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5條 …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七十四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7條 …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8條 …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證券投…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3條 …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1條 …標準或規則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公司或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