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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3條 採BOT模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時,與興建營運公司簽署地上權契約,其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少於興建及營運期間之總和。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取得地上建物之使用執照六個月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同時會同主辦機關…
  2.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5條 因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之原因導致延誤及損失之處理,應於委託契約中規定之。
  3.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6條 委託處理費之攤提及調整說明如下:一、主辦機關支付處理費中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時,依下列規定調整:(一)運用國外資金部分,應依付款時及投標截止日之美金匯率漲跌差額予以調整。(二)運用新臺幣融資部分,應依付款時及投標截止日之新…
  4.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8條 垃圾焚化廠營運後,應優先處理主辦機關依委託契約提供之一般廢棄物;主辦機關所能提供之一般廢棄物數量未達保證提供數量時,得再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興建營運公司不得拒絕。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應全額反映成本,並由主辦機關全數收取…
  5.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31條 …圾焚化廠,營運二十年期滿時若仍能維持良好狀態,主辦機關得優先委託繼續操作營運。
  6.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扣留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7.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3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機構,並得委託其辦理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事項。前項保管機構得為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設置之各類保管場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之委託事項訂定委託契約,並載明保管…
  8.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4條 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構。
  9.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10條 …者,應於領據詳細載明,扣留機關並應拍照或錄影存證,必要時並得委託適當之機構協助鑑定。發還責付保管之清理機具設施時,扣留機關應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將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第三聯及第四聯繳回。
  10.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1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二、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
  1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指定之訓練機關(構)辦理訓練、測驗及證書核發相關業務。前項訓練機關(構)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材或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訓練時數及課程大綱擬定教材。
  1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委託或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二、經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連續二年度未參加再訓練,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
  14. 行政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15. 行政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驗證核可及代收驗證核可費用之相關事項。
  16.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0條 …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一、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製造及上市販賣證明文件。二、經銷授權書。三、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核發之正式登記證影本。四、毒理測試報告。五、藥效(效力)…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條 …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十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研究、訓練及防治之有關事宜。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0條 …項監測站之設置及監測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及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第一項水質監測。第一項公告之檢驗結果未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水體中食用植物、…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3條 …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
  23.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辦理。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為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得委託其為之。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處理設施。(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三)土壤處理。(四)委託與受託處理。(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六)貯留廢(污)水。(七)稀釋廢(污)水。(八)回收使用廢(污)水。(九)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十)排放及其他廢(…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委託代操作者,代為操作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代操作者代其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期間,致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最近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委託其代為操作廢(污)水(…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委託者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2條 受託者因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故障,致無法處理受委託之廢(污)水時,應告知委託者停止輸送,並進行改善。無法受託處理廢(污)水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應停止受託處理,並向核發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受託者…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3條 委託者接獲受託者通知停止委託處理時,應收集貯留其廢(污)水;廢(污)水貯留超過三十日,且未取得經核發機關核准之其他水措,應停止產生廢(污)水。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4條 …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二)核准餘裕量內委託者及其委託廢(污)水量。(三)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核准計畫相符。(四)僅變更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