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指定之訓練機關(構)辦理訓練、測驗及證書核發相關業務。前項訓練機關(構)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材或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訓練時數及課程大綱擬定教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