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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 200 頁-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2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4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義務。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6條 …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之拒絕證書。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如為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本票,執票人依第五項規定,於到期不獲付款,並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及前項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者,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9條 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就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予合理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1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所發行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總餘額。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2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4條 票券金融公司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除法定盈餘公積…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5條 票券金融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6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7條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9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0條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或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不在此限;其投資之對象、限額、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1條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前項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為健全票券…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7條 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金融公司,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8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9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0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者外,其處分期限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1條 票券金融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2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3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停業、解散,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8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8-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票券金融公司將公司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票券金融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8-3條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票券金融公司之權利者,票券金融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9條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於主管機關指定期…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0條 票券金融公司違反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3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為票券金融公司。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70條 …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72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事業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除各該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