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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2條 …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臺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臺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構材狀況或變化: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二、支柱、構臺之梁等之損傷情形。三、構臺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
  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3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其調查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一、地面形狀、地層、地質、鄰近建築物及交通影響情形…
  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自由面之傾斜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五與垂直一之比(三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
  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採取下列措施:一、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情形,並採取…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開挖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條 雇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隔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壞、變形或倒塌致危害勞工,應採取地盤改良及構造物保護等有效之預防設施。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9條 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二、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
  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採光不良之場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裝設作業安全所必需之照明設備。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4條 雇主對於擋土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擋土支撐)作業,應指派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
  1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1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9條 雇主對於傾斜地面上之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二、隨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其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裝置防護網、防護架及…
  1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9-1條 雇主使勞工於非露天開挖場所從事開挖作業,準用本章之規定。
  1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0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等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實施地質調查;以鑽探、試坑、震測或其他適當方法,確定開挖區之地表形狀、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及斷層與含水砂土地帶之位置、地下水位之狀況等…
  1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1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就開挖現場及周圍之地表、地質及地層之狀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發生落磐、湧水、高溫氣體、蒸氣、缺氧空氣、粉塵、可燃性氣體等危害。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
  1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2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開炸炸傷等危害勞工,應指派專人確認下列事項:一、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隧道、坑道等內部無浮石、岩磐嚴重龜裂、含水、湧水不正常之變化等。二、施炸前鑽孔之裝藥適當。三、施炸後之…
  1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3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為防止落磐或土石崩塌危害勞工,應設置支撐、岩栓、噴凝土、環片等支持構造,並清除浮石等。
  1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4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為防止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致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採取邊坡保護。如地質惡劣時應採用鋼筋混凝土洞口或邊坡保護等措施。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5條 …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飛落之虞之場所。二、隧道、坑道支撐作業及支撐之補強或整修作業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之場所。
  2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6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2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7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置備緊急安全搶救器材、吊升搶救設施、安全燈、呼吸防護器材、氣體檢知警報系統及通訊信號、備用電源等必要裝置。
  2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8條 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四、搬運機械應加裝…
  2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8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如其豎坑深度超過二十公尺者,應設專供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
  2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0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通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規劃作業人員專用通路,並於車輛或軌道動力車行駛之路徑,以欄杆或其他足以防護通路安全之設施加以隔離。二、除工作人員專用通路外,應避免舖設踏板,以防人員誤入危險區域。三、因受限…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1條 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二、未經許可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隧道。三、柴油引擎以外之內燃機不得在隧道內使用。
  2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1-1條 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地下水、土砂自鏡面開口處與潛盾機殼間滲湧,應於出發及到達工作井處採取防止地下水、土砂滲湧等必要工程設施。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2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挖掘(以下簡稱隧道等挖掘)作業或襯砌(以下簡稱隧道等襯砌)作業,應指定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或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
  2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3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下沉關係圖,決定開挖方法及載重量。二、刃口至頂版或梁底之淨距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三、刃口下端不得下挖五十公分以上。
  3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4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之設備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測定空氣中氧氣及有害氣體之濃度。二、應有使勞工安全升降之設備。三、開挖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或有異常氣壓之虞時,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專供連絡用之電話或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