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2 / 200 頁-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本條例稱司法行政人員,指在司法院或法務部辦理民刑事行政事項之司法人員。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業年資、案件量之認定標準及遴選程序等相關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前三項候補、試署期滿時,應分別陳報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或相關書類。候補審查及格者,予…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7條 法官、檢察官之互調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二、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三、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四、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薦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薦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者。三、曾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四、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1條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五、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3條 …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六、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公證佐理員…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5條 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0條 司法人員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因所任職務之需要,報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核准,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1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因業務之需要,得遴派其所屬人員,在國內或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或考察。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官除經本人同意者外,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業務增加,急需人員補充者。三、在同一法院連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四、調兼同級法院庭長或院長者。五、受休職處分期滿或依法停止…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 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9條 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1條 …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並另加退養金;其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條 …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條 …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6條 …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條 …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