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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於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登記費及執照費並檢同下列文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三、驗資證明文件。四、已依第七條…
  2.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經核發營業執照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增設分公司時,準用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之分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保險法令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二、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三、負責人因業務上…
  5.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外國保險業變更或增加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6.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四、發生百分之十…
  7.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者。外…
  8.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中文譯本摘要。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依其本國法令公告之事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情事者,應即報主管機關…
  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外國保險業就其本國主管機關對本公司之檢查意見提出說明。
  10.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因違反法令受其本國主管機關之重大處分,應於收到處分書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符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時,負責人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如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12.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外國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應依本法之規定。
  13.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1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保險業經經濟部廢止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應即停止營業。外國保險業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前,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15.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繳銷營業執照: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二、不遵行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足營業所用資金者。三、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
  16.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
  17.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
  18.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
  1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2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文件報送主管機關許可: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二、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四…
  20.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3條 外國保險機構應自取得前條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登記後設立,並檢具登記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者,主管機…
  21.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4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22.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5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在中華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工作報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23.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6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
  2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7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或撤銷代表人辦事處前,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25.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26.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2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前項…
  27.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
  28.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4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失能等級給與之。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下列…
  29.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7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為限。
  30.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8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予以檢驗查證。但受害人僅提供甲種診斷書,而保險人依據診斷書之內容尚無法為受害人符合失能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