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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
  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
  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0條 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利用索鈎鈎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物捆包之打包帶、箍帶、繩索或緊固件上。圓桶貨物及其掛鈎之構造或狀況不安全者,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該貨桶…
  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5條 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
  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7條 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挖面傾斜度達六十度以上未滿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二、開挖面傾斜度達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8條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前,應檢點陸上起重機具使用之吊鏈、鋼索及纜繩等吊具,不得使用不符規格及不堪用之吊具。
  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9條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二、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緣相接觸,或使用襯墊,以防止磨損。三、吊運貨物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1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0條 …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1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1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3條 雇主於船舶甲板從事裝卸作業,有物料移位、倒塌之虞時,應妥為固定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三、與…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雇主應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防止作業人員落水。
  1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6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1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條 …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1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18.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條 …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四)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三、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
  19.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9條 …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
  20.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0條 …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週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前項協調會議應通知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接續聘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
  21.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1條 …規定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
  22.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外國人轉換作業後,應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接續聘僱之雇主及原雇主。
  23.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7條 …四款或第三項申請資格之雇主,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期間,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雙方合意接續聘僱)。六、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三項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
  24.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3條 …點、工作類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外國人期滿轉換作業;其程序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25.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6條 …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辦理轉換作業。前項所定轉換作業期間,不得申請延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滿轉換外國人,逾第一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
  26.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1條 …式驗證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一、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展覽品。二、供加工、組裝用之零組件、配件,其驗證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驗證實施規範與其成品之驗證實施規範相同者。
  27. 行政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12條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三、露天開挖場所:指露天開挖區及與其相鄰之場所,包括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與搬運,及其他…
  2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營造作業之有關事業。
  3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措施。五、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前項第三款之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保固維修等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