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條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防護具 第67條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