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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1條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
  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2條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實習階段,實務訓…
  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3條 …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受訓人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
  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1條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
  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5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
  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5-1條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前條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前項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
  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6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
  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條 …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
  1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1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2條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8條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9條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0條 …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0-1條 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2-1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3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4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二、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5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二…
  20.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1.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條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22.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23.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
  24.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且具發展潛力者,得經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本訓練。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
  25.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6條 …推薦受訓名額。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中央二級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送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
  26.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7條 保訓會應依據各主管機關推薦受訓人員名冊辦理遴選評鑑作業,評鑑結果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公布錄取受訓人員名單。前項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除保訓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考試院、行政院及其…
  27.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參訓者,得於訓練開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
  28.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
  29.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三、未經核准中…
  30.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給予公假。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