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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拒絕收監者,監獄應記明其原因,並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處理之。
  2.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3.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監獄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4.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理、教化及其他處…
  5.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監獄應安排受刑人作業、教化、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表,監獄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6.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得給予和緩處遇情形,應參酌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健康檢查報告或相關醫囑證明文件,並由醫師評估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後認定之。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評估。前項情形,監獄應將有關資料及名冊報請監督…
  7.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監獄為達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之准許,得免予檢查。監獄人員或經監獄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除依…
  8.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監獄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監獄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
  9.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監獄長官核閱。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10.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監獄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受刑人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11.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監獄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監獄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監獄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
  12.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受刑人假釋中,發現已有刑法第七十八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應撤銷或得撤銷假釋之情形者,應僅辦理撤銷假釋,其餘不予以處理。
  13.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0條 監獄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陳報之移監案件,監督機關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三、本監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15.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1條 監獄應於接獲監督機關機動調整移監或核准移監通知一個月內完成移監作業,並將移監名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認無法完成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延長之。
  16.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移監作業由移出監獄負責。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決定之。監獄辦理受刑人移監作業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路況等應詳加掌握,移監路程除有正當且必要理由外,不得停靠於監獄以外之其他處所。
  17.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3條 移監受刑人因故於當日無法到達移入監獄者,其在候機、候船或其他等待期間,應寄禁於鄰近之監獄,並與寄禁監獄之受刑人分別監禁。前項受刑人寄禁後之戒護事項,由移出監獄人員負責,並受寄禁監獄長官監督;其給養、衛生及醫療事項,由寄禁…
  18.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4條 移入監獄於辦理移入受刑人之接收時,應立即核對下列事項:一、受刑人身分。二、受刑人之移監事由及資格條件。
  19.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5條 移入監獄辦理接收時,發現受刑人有不符前條各款事項者,應請移出監獄接回之。前項受刑人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或最近一個月內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情形者,移入監獄應先行收容,施以適當醫治,並為下列…
  20.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6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21.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7條 移入監獄接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移監之受刑人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返之:一、不符移監事由或資格條件。二、移監事由消滅。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返移出監獄為適當。移入監獄接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22.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23. 行政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羈押法 第1條 為確保受羈押被告之權利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達成羈押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25. 行政羈押法 第10條 入所或在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看守所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看守所得准許之。前項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將評估報…
  26. 行政羈押法 第11條 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即通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
  27. 行政羈押法 第12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被告隱私及尊嚴。男性被…
  28. 行政羈押法 第13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前項代為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被告羈押之處所。二、被告羈押之原因。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得選任辯護人之規…
  29. 行政羈押法 第14條 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一、在所應遵守事項。二、接見及通信事項。三、獎懲事項。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八、其…
  30. 行政羈押法 第15條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