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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 171 頁-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1條 …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9條 更生程序終結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十九條所為之保全處分失其效力;依第四十八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75條 …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0條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顯有逃匿之虞。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94條 …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8條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條 …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4條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6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3條 …官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本會之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曾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本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曾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五、受停止職務處分…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4條 …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法院辦理投票。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外,均有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調辦事法官在占缺法院投票,或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人事單位將空白選票送請調辦事法官…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8條 …之人員。三、退休、資遣、辭職。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五、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六、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或職務法庭法官。七、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0條 …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4條 …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6條 …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法院為判斷第一項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6條 …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工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就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7條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8條 …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9條 …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第一審法院就前項訴訟判決僱傭關係存在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為前項之處分。前二項聲請,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法院因勞工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第一項…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50條 …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9條 …,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3條 …得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五、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六、最近五年曾受本法所定罰款、申誡之懲戒處分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整理爭點及證據,並宜使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與爭點達成協議。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定事項。四、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五、勸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合意。六、酌定調解條款。七、提出適當方案。前…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點及證據整理之結果。四、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之協議。五、依法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六、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七、當事人成立調解之合意。八、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記明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7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勞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其保全之請求,以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之民事爭議事件之請求為限。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代替釋明之裁決,以聲請保全之請求經裁決決定之部…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8條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法院核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已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撤銷裁定前,應使勞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 …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法院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為限。勞工與雇主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同意之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4條 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