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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3條 …協同意見書。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審理保障事件應行迴避及無表決權之人員,不計入審理該事件之出席人數。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5條 依前條進行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時,保訓會得通知有關人員或機關派員到場說明或備詢,每一機關指派人數以三人以下為原則。復審人、有關人員或機關所在處所與保訓會間有聲音及影像同步傳輸之科技視訊設備者,保訓會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運用該設…
  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6條 …查會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
  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8條 …意見或言詞辯論者,保訓會應於開會前五日以書面送達復審人、有關人員或機關;必要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知之,並應作成紀錄附卷。非前項受通知之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場。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視訊陳述意見進行前,保訓會得確…
  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8-1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8-2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禁止其進入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會場持有之物品。三、攜帶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四、其…
  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9條 …下列事項:一、言詞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復審事由。四、到場之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言詞辯論進行之要旨。言詞辯論於審查會進行者,應…
  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9條 …,應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36條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1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4條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
  2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6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
  2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7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2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0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
  2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3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5條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參加基礎訓練人員,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需要,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條 …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三…
  2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6-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7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9條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二、休假及…
  3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0條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