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1條(刪除)
- 第19條(刪除)
- 第19-1條(刪除)
- 第20條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
- 第21條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
- 第22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
- 第24條(刪除)
- 第25條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參加基礎訓練人員…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