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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00 頁-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3條 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十日內作成會議紀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核可後,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鑑定結果。
-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小組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 行政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國家自然公園業務,特設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行政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條 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政策之撰擬及管制考核。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及採購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及政策宣導。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
- 行政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行政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1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7-1條 飛安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總隊飛航安全監理機制與飛航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二、飛地安全事件預防規劃及執行。三、飛地安全事件調查、分析、檢討及管考。四、飛地安全教育訓練、稽查規劃及執行。五、飛地安全相關會議之召開及參加。六、…
-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