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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35 頁-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7條 …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人員名冊(附件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新任人員或原列人員離職時,亦同。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評估參考之書件,爆炸物購買者應於該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爆炸物購買者就該新任、任職中或委託中之爆破專業人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業務之疑義時,得填具申請書(…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61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之需要,應與研發人員約定,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原執行單位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炸物管理員輔導事項稽核表(附件一)。但非初次受遴用者且距前次離職之日未超過五年者,免附。三、在職證明(附件二)。四、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五、遴用單位出具之適任爆炸物管理相關作業切結書(…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8條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未達三十日或離職時,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爆炸物管理員,不得指定本項第三款人員代理者外,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一、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二…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3條 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0條 …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聘(僱)用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1條 …一者,得記大過一次: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六、其他經本部或其…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0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職、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本部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1條 …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三、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5條 聘用、約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6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前條規定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之公、自提儲金本息,均由本部解繳公庫。
- 行政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營運機構聘僱之處理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時,應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處理技術員之…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承裝業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申請變更登記。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一項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八、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未補足人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九、未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營業。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承裝業,除前項第九款外,承裝業或其負責人…
- 行政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於第五年年底前完成訓練或講習者,亦得採認其時數。首次受聘僱及離職逾一年再受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應於受聘僱之次年年底前,取得六小時之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首次受聘僱而未取得前述時數證明即離職者,於再受聘僱時以首次受聘僱論。第…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9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9條 …惠保留股數,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認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規定。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3條 …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計算補償…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6條 …,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