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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3條 …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六、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七、研究法官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於計算服務年資時應予…
  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
  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1條 …,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
  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0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每次調派期間為三年。前項調派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補實為該院法官或續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外,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
  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
  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2條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審級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就符合前條第一項所…
  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6條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有關之研習、訓練…
  8.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5條 …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經遴任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者,應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
  10.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
  11.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列入二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屬法院及…
  12.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
  13.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3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14. 司法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3條 …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按該行政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七日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八…
  15.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4條 …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
  16.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5條 …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請求交付…
  17.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9條 …鑑定人路途之遠近,斟酌鑑定人相類業務之報酬,計算其費用額,經行政法院審查後,通知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前項繳納之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繳。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需用通譯及命行鑑定必…
  18.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0條 行政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
  19.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1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20. 司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
  21.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長指定十一人。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
  22.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之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具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資格之一。但以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23. 司法法官法 第9條 …予調整之: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
  24. 司法法官法 第1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
  25. 司法法官法 第20條 …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三、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四、懲戒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五、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六、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
  26.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
  27. 司法法官法 第48-2條 …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28. 司法法官法 第72條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一、司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支給。二、司法院副院長準用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支給。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
  29.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規定。司法…
  30. 司法法官法 第80條 …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