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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52條 …修補或疏濬或洽請有關機關辦理。涵洞如有龜裂或變位情形,應適時維修。
  2.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4-1條 …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三年保固期限內,修復路面平整度基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但直轄市、縣(市…
  3. 行政公路法 第72條 …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之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之基準,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其修復路面…
  4. 行政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8條 …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或其所轄之指定保養維修廠、經銷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三)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四)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有保…
  5.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應依本辦法為編管及運用。
  6.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二、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
  7.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如下:一、民用部分:(一)航空器:1.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各型航空器。2.具有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並領有民航局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或…
  8.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運用機關:國防部或其所屬軍事機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指揮運用之責;國防部並負有審核其所屬軍事機關申請運用航空器計畫之責。(四)行政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有對受運用單位之航…
  9.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員,予以適當編組,並於每年一月十三日及七月十三日前將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調查資料,送請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備查。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應編管前項調查資料並每半年陳報民用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由其彙送軍事運用機關。
  10.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軍事或行政運用機關於運用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時,應載明運用之目的、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向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依據軍事優先原則,將核定結果通知航空器編管執行機…
  11. 行政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編管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2.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9條 …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應適時更新航路操作手冊、船舶操作手冊、船舶維修手冊及船舶保養計畫送請航政機關審查後置於船上,並由船長依手冊規定操作、演練、保養與記錄。
  13. 行政高速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符合下列規定,始予核發:一、以品質管理系統管理高速船之操作及維修者。二、允許操作之航行距離及預期最壞條件之明確限制者。三、載客高速船滿載並以百分之九十最大船速航行至避難地不得超過四小時;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載貨高速船滿載並以…
  14.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4條 …洩壓閥上標明其設定壓力。八、貨艙櫃與洩壓閥之間不得裝設為便於維修之停止閥或其他管路隔離設施,但設有下列所有裝置者不在此限:(一)防止一個以上洩壓閥同時失效之適當裝置。(二)能自動並明顯指示某一洩壓閥失效之設施。(三)洩壓…
  15.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7條 …、缺失之調查、分析、實施矯正措施及紀錄。七、船體、機器及設備維修保養計畫。八、安全管理文件之管制。九、內部安全稽核及管理審查。
  16.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五)非以載客營利為目的,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之船東代表、船舶維修、檢驗、押貨等人員或離島地區非提供載客用途船舶之附搭人員。(六)特種人員。十二、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人員,不包括乘客、船員及執行…
  1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1條 適用公約船之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A1及A2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至少應使用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任何一種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二、在A3及A4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應以雙套設…
  1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3條 適用公約船以岸上維修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岸上維修,並與其航行區域能提供服務之公司簽訂協議,以傳喚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或定期方式營運之船舶,能在主要基地港提供維修設備服務。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4條 適用公約船以船上維修方式確保船上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船上維修,並為方便保養者能測試、發現並維修無線電通信設備之故障,船上應備有適當之額外技術文件、工具、測試設備及配件。
  2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9-1條 …裝卸作業。四、負責甲板上之各項設備與機器、屬具之清潔與保養及維修。
  21.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條 …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二、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代理提出申請。三、申請自由氣球或飛艇之飛航者,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代理提…
  22.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11條 …在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從事電子、電機及控制系統操作維修服務之輪機部門甲級船員。
  2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行場之滑行。四、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五、飛行場:指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六、助航設備:指輔助飛航通信、氣象、無線電導航、目視助航及其他用以引導…
  2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3條 …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性能、操作限制、飛航及維修資料等事項之標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
  2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3-2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維修廠檢定證書。前項維修廠之檢定分類與程序、手冊、維護紀錄、簽證、廠房設施、裝備、器材、工作人員之資格、維護與品保系統之建立、申請檢定或申…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季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次重大維修紀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分布等資料交由民航局公布,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第二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2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7條 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
  3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0條 製造廠或維修廠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以未經檢驗合格之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從事製造或維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