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83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七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8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