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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9 頁- 行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運動部備查。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4條 …。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4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託業。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一、銀樓業。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
-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條 …上。三、應業務需要之辦公處所或場地七十坪以上;其處所或場地為租賃者,至少應訂定二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四、充足之設立經費(包括購買或租賃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包括人事、業務、維修…
- 行政民法 第15-2條 …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
- 行政民法 第127條 …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行政民法 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 行政民法 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行政民法 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行政民法 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行政民法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 行政民法 第425-1條 …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 行政民法 第426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 行政民法 第426-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行政民法 第427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 行政民法 第428條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 行政民法 第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行政民法 第430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 行政民法 第431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 行政民法 第432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民法 第433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民法 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民法 第435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 行政民法 第436條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 行政民法 第437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
- 行政民法 第438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行政民法 第439條 …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 行政民法 第440條 …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
- 行政民法 第441條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