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4條 法規:民法債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4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