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86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96 頁
  1.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二、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三、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2.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9條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集中保管機構得依持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第一項債權證明書,由集…
  3. 行政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6條 …持有人辦理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應依短期票券持有人及發行人同意提前兌償文件為之。
  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條 …便利民眾利用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式,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確保發行機構之適正經營,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及維持電子票證之信用,特制定本條例。
  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條 …、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四、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
  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4條 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條 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一、發行電子票證。二、簽訂特約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前項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及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變更第一項業務…
  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1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
  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5-2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
  1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6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1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7條 發行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外,應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依本條例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
  1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8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五、…
  1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9條 發行機構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四、股東名冊。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
  1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0條 發行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
  1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1條 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1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2條 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二、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三、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之裝設及成本分擔。四、所扣款項應每日定時結算。五、款項撥付方法與手續費之收取。六、契約之變更、…
  1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4條 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之交易方式,得採行線上即時交易及非線上即時交易。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之儲存金錢價值之方式,得採重覆加值式或拋棄式。
  1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5條 發行機構應於開始發行電子票證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1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6條 發行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前項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2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7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之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8條 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繳存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收取之款項,扣除應提列之準備金後,於…
  2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9條 前條所稱交付信託,係指發行機構應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將每日持卡人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於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交付信託之款項,除下列方式外,不得動用:一、支付特約機構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
  2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0條 第十八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持卡人儲存於電子票證之金錢餘額,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保證責任。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新契約…
  2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1條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2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2條 發行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應保存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並提供其查詢之服務。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交易日期、使用卡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交易設備代號及幣別…
  2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3條 發行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電子票證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前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之規定,對…
  2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
  2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5條 發行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
  2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6條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3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7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