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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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3.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3-1條 …否,沒收之。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
  4. 行政遠洋漁業條例 第35條 …至指定港口。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經營者或從業人第一次有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經營者之漁…
  5.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條 …狀態之行為。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6.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3條 …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7. 行政漁業法 第69-1條 …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5-1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0.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4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1.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2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12.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1條 …前逕予沒入。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
  13.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2條 …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14.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
  15.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7條 …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52-2條 …(一)更具臨床有效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二)對病人或醫療從業人員更具安全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三)可改善疾病或外傷之治療方法,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四)能降低對病人之侵襲性,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五)能明顯減少醫…
  17.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1條 …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
  18. 行政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10條 …應進行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檢查。公共場所負責人、管理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就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19.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9-1條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