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第33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3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