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2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25 頁
  1.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2條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二、少鹽、少油、少糖。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2.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3條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
  3.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4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
  4.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5條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訂定實施計畫。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三、出發前及每…
  5.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6條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6.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7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區隔。
  7.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8條 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幼兒園應舉辦親職活動,並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養相關資訊。
  8.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六項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2條 …戶利息所得總額。四、教保服務機構:指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10.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提供就學補助,依下列規定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全額之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11.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7條 …,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就學補助,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同款第二目就學補助,由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12.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8條 …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13.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10條 …式具領。教保服務機構以超過第五條登載或審核通過之收費總額,向幼兒家長收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除應立即退費外,自次學年起二學年,以不符合第五條所定教保服務機構論;其經更換負責人、變更教保服務機構名稱,或…
  14.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12條 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除不適用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1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7條 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對象為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及二歲以上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
  16. 行政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四、幼兒…
  1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2條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四)附設進修學校。前項學校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19.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二、設備:指設施中必要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品及器材。三、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直轄市最新人…
  21.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3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設施設備,除依本標準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建築、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22.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4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23.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5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加氫站: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三、加油站:幼兒園出入口(包括大門、側門)至加油站地界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
  24.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6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
  25.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7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一、室內活動室。二、室外活動空間。三、盥洗室(包括廁所)。四、健康中心。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六、廚房。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
  26.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8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一、寢室。二、室內遊戲空間。三、室內、外儲藏空間。四、配膳室。五、觀察室。六、資源回收區。七、生態教學園區。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27.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9條 …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
  28.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0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
  29.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1條 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地面層,且集中留設。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使用二…
  30.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2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