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6條 法規: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