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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5條 凡奉准核定汰換之車輛,車屬單位應檢附繳庫憑單及原行車執照,依第三條規定送請陸軍司令部變更車籍,換發行車執照。
  2.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6條 …牌處理規定如下:一、車輛奉准後送,行車執照及號牌應隨車繳接收單位。二、接收單位應將接收之行車執照及號牌隨同接收憑單送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註銷。使用民用號牌者,應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
  3.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8條 …號牌及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過失人員之懲罰令、報案證明及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五、民用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請逕向監理單位換發新行車執照或號牌後,檢附監理單位開具…
  4.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9條 軍車更換引擎後,由換裝之保修單位,於行車執照中更改註記,並填具軍車更換引擎報告表,送陸軍司令部備查。
  5.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6條 …以一筆為限。優存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
  6.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於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由基金管理機關辦理。前項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屬應報行政院核定之新興計畫、修正延續性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或公共工程計畫者,於行政院核定後…
  7.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
  8.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0條 …,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9.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2條 …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前項期間,移付懲戒事件有再請原移送單位查明者,自原移送單位查明並送達懲戒委員會之次日起算。
  10.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11.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12.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報稅代理人所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13.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8條 …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1條 …,應終止勞動契約。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列甲等人數比率。
  17.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部各機關(單位)應依諮詢會議案內容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諮詢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18. 行政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9條 …制處辦理,就第二條所定事項蒐集議案;必要時送請本部相關機關(單位)研提意見後,提交諮詢會報告或討論。
  19.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0. 行政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21.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2.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23.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4.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25.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6.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3條 …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27.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28.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3條 …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29.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1條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30.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3條 …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