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0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