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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本辦法之限額者,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就其資金需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五年內,該銀行得以原授信…
  2. 行政保險法 第149-2條 …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3.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主要經營權(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業務移轉、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含行銷體系)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二、董(理)事、監…
  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7條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四…
  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0條 …變更或新增。二、申請者變更名稱或地址。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應檢附文件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器材委託生產相關證…
  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時敘明已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實際佈設線路明細、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傳輸設備及網路架構圖。前項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涉及專用電信之變更者,應依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
  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2條 …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其營業區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兼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亦同。
  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1條 …意書有效期間內,就其出租部分之網路於技術上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其出租部分之網路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同意書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市內…
  9.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10.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4條 …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三、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四、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五、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六、設備說明,繳交文件如下:(一)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分析表。(…
  1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0條 …執行程序。(三)執行標的為公同共有之權利,因公同共有權利尚未分割,致執行法院於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後,無法續行執行程序。九、不動產拍定後,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調查優先承買權,或不動產拍定後,有優先承買權之爭執,經提…
  1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條 …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
  1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條 …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一、涉及家…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0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調解成立有關…
  1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
  1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7條 …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情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七條…
  1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0條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1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1條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1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2條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關於繼承權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當事人得於同一訴訟中為請求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
  20.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3條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