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 / 43 頁-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將養護機具及車輛,依其性能,按路線、交通量、里程及工作需要調配運用,並分區設立場、站,予以修護。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各級養護單位每年養護情形,應定期考核,並得舉行養護競賽。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所管公路養護情形,應定期督導考核。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8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期間,如須限制車輛通行或改道行駛時,工程主辦機關(構)應將時間、改道路線或限制範圍先行公告,並於適當地點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必要時並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管制。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9條 公路如因災害阻斷交通者,養護單位應採取管制措施;未阻斷交通者,應在受災或受阻路段設置警告標識。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0條 公路養護單位,應依其轄區環境,訂定公路災害搶修處理要點,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1條 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2條 公路跨越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時,其跨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跨越公路之主管機關養護管理;跨越下方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護管理。公路自另一公路或一般道路地下穿越時,其穿越部分之路基及結構物,由穿越之公路主管機…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3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兩側附設之道路,或沿高架公路下方興建之平行(面)道路,其與公路主線屬於不同系統時,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其養護界面之劃分,由主線公路之主管機關與各該道路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交通部核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4條 高架公路下方之平行道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交流道區或在公路兩側附設之側車道,其土地管理機關之登記,如與該路養護權責機關不一致且不易分割變更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其土地管理機關得維持從來之登記,免辦分割或變更。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5條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附設於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6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完整與行車安全,對下列情事得予限制或禁止:一、在路基邊坡上下方挖掘或墾殖。二、在高級路面行駛鐵輪或鐵齒未加護套之履帶式機械車輛。三、在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及沿公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採掘砂…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7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在公路建設經費預算內核列額度,交由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公路規劃業務。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8條 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一、災害修復工程。二、交通安全改善工程。三、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四、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9條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修建經費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50條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
-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52條 公路養護經費應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徵收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為主要財源,其有不足者,應由各級政府籌措支應。
- 行政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第2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及醫療院所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
- 行政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4條 …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2條 …路之各型汽車,除第四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前項耗油量,按…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4條 下列各款車輛,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偵防車、勘驗車、偵緝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5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酌天然災害之規模、性質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6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請求…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7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規定如下: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8條 汽車所有人應核退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經徵機關得先抵繳其積欠後,以剩餘費款退還之。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9條 代徵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前項費收得提撥百分之二作為經徵費。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0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由交通部統籌分配,其屬市區道路部分應會同內政部辦理。
- 行政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11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其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安全管理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交通部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素,及配合當前國家建設政策之優先次序,予以審核分配。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年度市區道路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