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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0 頁-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6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製程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並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7條 …檢查。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8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9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0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1條 …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2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3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4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5條 …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6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7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8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一、工作場所負責人。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三、專任工程人員…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19條 …十七條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0條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第一項所定…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公布前一年之勞動檢查年報。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前項通知書所定改善期限在勞動檢查機構另為適當處分前,不因事業單位之異議而停止計算。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前項全部停工日數超過七日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法令依據。三、停工理由。四、停工日期。五、停工範圍。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復工日期。三、復工範圍。
-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