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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 200 頁-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6條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銀行申請低利貸款,其貸款手續得委由重劃會代辦。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就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其程式不合經命補正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辦理協議價購程序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之期限。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段徵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五、公益性…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前,應會同主管機關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原管理機關及其為非公用之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協調公有土地處理方式。前項公有土地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附件…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1條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所稱完成使用,指興辦事業整體工程完成驗收。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維持原登記之土地,其為公有者,依公有財產管理有關法令處理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原需用土地人就原徵收之土地改良物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不服原需用土地人所定價額者,得於撤銷或廢止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3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一併徵收。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4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準用徵收規定取得之地上權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已依同條第二項核准徵收所有權之土地應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前項土地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辦理…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申請徵用前,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2-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具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原徵收之土地嗣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致無法維持原標示或位置者,其辦理標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徵收地號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標售時,應於標售公告中載明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願優先購買者,應於決標後十日內,自行檢具保證金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標售機關申請。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優先購買權…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1條 土地徵收相關事件之損害賠償,由造成損害之機關負擔;應由數機關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由各機關協議其責任之分擔。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適用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自本條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之第三十條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鄉鎮市區教育會會員會籍移轉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於未設區之省轄市教育會準用之。
- 行政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登記機關受理下列複丈,得依已核定之測量成果辦理,無需實地測量者,依本標準規定之收費數額半數計收:一、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申請之複丈。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6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6條 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26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36條 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46條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
-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60條 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