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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 200 頁-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0條 復審審議小組審議時,應通知復審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前項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1條 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復審內容非屬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事項。二、提起復審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定期間。三、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2條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3條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附記如依本法規定得向法院起訴,其救濟…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4條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前項處分…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5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6條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訴訟準用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7條 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8條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9條 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或提報假釋前先行調查,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0條 受刑人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檢察…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1條 釋放時,應斟酌被釋放者之健康,並按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獄旅費。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監獄應通知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或相關團體斟酌給與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2條 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3條 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4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5條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6條 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7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8條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9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0條 依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之交通費用,由監獄先行支付者,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監獄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刑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申訴事件,尚未作成決定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申訴之事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法定救濟期間者,得於修正施行…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假釋訴願事件,尚未作成決定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之規定決定之。訴願人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3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前項裁定之抗告、再抗告及本法中華民國一…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4條 依軍事審判法執行之軍事受刑人準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6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入監者,係指監獄依本法第十條辦理受刑人入監,不包含本法第十七條由其他監獄移監之情形。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為受刑人訂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於入監後,由監獄所設之調查小組擬具,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後,由相關單位人員執行之,並應告知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