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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8條 研究學院因執行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無償使用,提供合作企業開發、興建或營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前項國有不動產、動產之提供使用,研究學院應敘明其範圍、方式、年限、用途及其…
  2.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29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及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資格、聘任與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其他權…
  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0條 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三、國立大學…
  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1條 研究學院之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及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其資格及產生方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
  5.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2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研究學院聘任之:一、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二、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前項編制…
  6.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3條 研究學院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究學院人員辦理第五條事項,除前項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外,其餘兼職範圍、職務及應遵行事項,由研…
  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4條 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所聘之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經驗之編制內教授及副教授,其聘任年齡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5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
  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6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之處理,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10.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7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
  11.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8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就研究學院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國立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審議前項案件時,委員組成無研究學院代表者,應增…
  12.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9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一、內部控制之建立。二、控制環…
  1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0條 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1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1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15.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2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研究學院資金來源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收入,不在此限。研究學院應針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收入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經管理…
  16.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3條 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4條 研究學院應就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執行結果,作成績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效益、財務變化情形、檢討與改進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18.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5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主管機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大學評鑑時,其範圍應包括研究學院。
  19.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6條 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者,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管理會令研究學院限期提出改善計畫,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監督會備查。二、研究學院未依前款規定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未獲管理會審議通過,管理會得逕提出…
  20.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7條 研究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二、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三、監督會或管…
  21.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8條 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22.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9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51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24.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52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25. 行政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2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
  26.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2條 …作之實施。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七、推動地方有…
  27. 行政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作之實施。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
  28. 行政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八)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九)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綱要前導研究與研修。(十)視導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十一)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三、社會推…
  29. 行政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4條 …生個別需求,由教師或專家學者,提供個別學生學習輔導。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五、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
  30. 行政青年基本法 第27條 …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政府應每四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