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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6條 …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2.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7條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3.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學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4.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6條 …究發展事項。三、關於培訓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四、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講座薦介名單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五、關於受訓學員服務、輔導技術與方法之研究及評估事項。六、關於各項研究成果之推廣事項。七、關於受訓學員及講座資料庫之建立事…
  5.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7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之執行事項。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四、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服務事項。五、關於其他公務人員訓練及諮詢服務之執…
  6.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9條 評鑑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性向測驗、工作職能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升任官等訓練之執行事項。三、關於高階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執行事項。四、關於評鑑訓練課程、教材、…
  7.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數位學習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二、關於數位學習及混成學習執行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事項。四、關於圖書典藏、服務及培訓出版事項。五、關於培訓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
  8.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學院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9.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以上人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前項院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0.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11.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13.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14.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15.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
  1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17.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
  18.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公務人員對其服務機關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19.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
  20.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21.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機關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
  22.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23.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
  24.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25.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
  2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7.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所屬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3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0條 …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對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保訓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決議;對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申請迴避者,由主任委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