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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法 第160條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2. 行政土地法 第161條 建築改良物之價值,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規定地價時同時估定之。
  3. 行政土地法 第162條 建築改良物價值之估計,以同樣之改良物於估計時為重新建築需用費額為準,但應減去因時間經歷所受損耗之數額。
  4. 行政土地法 第163條 就原建築改良物增加之改良物,於重新估計價值時,併合於改良物計算之。但因維持建築改良物現狀所為之修繕,不視為增加之改良物。
  5. 行政土地法 第164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將改良物估計價值數額,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改良物法定價值,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6. 行政土地法 第165條 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達到後三十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7. 行政土地法 第166條 建築改良物之價值,得與重新規定地價時重為估定。
  8. 行政土地法 第167條 地價稅照法定地價按年征收一次,必要時得准分兩期繳納。
  9. 行政土地法 第168條 地價稅照法定地價按累進稅率征收之。
  10. 行政土地法 第169條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11. 行政土地法 第176條 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12. 行政土地法 第186條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13. 行政土地法 第196條 因土地征收或土地重劃,致所有權有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 行政土地法 第206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前項拍賣,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
  15. 行政土地法 第216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16. 行政土地法 第226條 同一土地,有二人以上聲請征收時,以其舉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標準,其性質相同者,以其聲請之先後為核定標準。
  17. 行政土地法 第236條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規定之。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
  18. 行政土地法 第246條 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備案。
  19. 行政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
  20.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21. 行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
  22.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六、草擬提案。七、籌…
  23.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24.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商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25.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26.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27.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6條 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二、重劃區範圍。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六、理事會、監事會之權責;設監事會者,其行使職權之方式…
  28.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16條 重劃會成立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一、重劃區範圍及位置圖。二、重劃區開發計畫地籍套繪圖。三、重劃區土地清冊並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四、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29.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6條 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30.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6條 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