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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5條 …材及設備,其型式部分變更者,應註明與原型式相異部分,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型式變更之認可。前項變更,其屬同一型式辦理二部分以上變更者,視同一申請案;其為二種以上不同型式之共通部分變更者,則分別申請之。第一項型式變更之申請應備文…
  2.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6條 …性能產生影響者,申請人應檢附變更前後圖說及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該機構書面審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
  3.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7條 …於變更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書;其有效期間與原型式認可書相同:一、地址。二、負責人。三、公司或商業名稱。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事項。
  4.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8條 申請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錄機構辦理:一、申請書(並載明個別認可之數量)。二、型式認可書影本。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但同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得於受檢日前檢附。四、…
  5.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9條 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認可作業: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二、實施試驗: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1條 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得借用登錄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或商業所屬產品產製廠(場)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
  7.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2條 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登錄機構及申請人於個別認可完成試驗後,應就試驗紀錄及認可標示領用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8.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3條 個別認可經判定合格者,由登錄機構發給認可標示,並確認附加於該批次產品之本體上;判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認可。
  9.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4條 申請個別認可時,得向登錄機構申請預先領用標示,並於受檢日前領用標示附加之。前項申請預先領用認可標示者,應遵守下列規定,登錄機構得不定時抽查使用管理情形:一、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型號,列冊登載歷次認可標示領用紀錄及…
  10.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7條 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11.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9條 …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登錄機構得駁回其申請。
  12.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9-1條 登錄機構應對個別認可合格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每年抽樣或購樣以該年度申請個別認可案件之型式為對象,每一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至少抽驗一件。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減抽樣或…
  13.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30條 出具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認可者,登錄機構應撤銷其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或認可標示,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14.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廢止其型式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可書,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一、自行申請廢止型式認可或停止使用認可標示。二、型式認可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經撤銷、廢止、解散或歇業。三、中…
  15.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32條 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產品之個別認可及發給認可標示,並回收、註銷及除去已發給尚未銷售產品之標示。經依前項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者,業者應即停止銷售,並依限回收、註銷及除去認可標示…
  16. 行政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10條 …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者。五、任職中之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證明文件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施放人員取得資格逾二年者,每二年至少應接受各主管機關規定之複…
  17.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條 …期居住。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十一、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18.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3條 …許可在我國就學之學生。三、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四個月,並繼續註冊三個月以上之學生。
  19.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7條 …證: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20.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 …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限制…
  21.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1條 …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22.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6條 …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3.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4條 …際需要及當地法令,協助設立僑民學校或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24.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5條 …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前二項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
  25.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
  26.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7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經營移民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
  27.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28.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使領館外籍隨從證之人員。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29.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署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六規定聯繫受收容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得依當事人提供之資料,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
  30.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及移民資格條件等資訊,提供有意移民者參考。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移民之規劃、諮詢、講習或提供語文及技能訓練,以利有意移民者適應移居國或地區生活環境及順利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