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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6條 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或依本準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保險…
  2.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7條 保險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社)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
  3.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8條 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董(理)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監察人(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
  4.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8-1條 保險業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5.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9條 保險業監察人(監事)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保險業之董(理)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6.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0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7.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1條 保險業應於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常務董(理)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保險業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
  8.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保險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9.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3條 保險業負責人有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者,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10.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3條 …應自負盈虧。(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四、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五、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
  11.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5條 …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證券投資非屬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其投資盈虧風險由投資人自負。三、銀行證券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但下列相同性質業務不在此限,其人員及營業場所得相互共用:(一)有價證券之自行…
  12.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三、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下簡稱複核精算人員)應曾…
  14.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算人員;已充任者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一、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二、簽證精算人員同時擔任該保險業之總經理或與其職位相當。三、複核精算人員或其所屬公司與保險…
  15.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以董(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理)事過半數同意。保險業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申請表。二、同意…
  16.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精算人員,已聘請者,保險業應予解任:一、已連續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複核該保險業二次者。二、三年內曾擔任該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者。複核…
  17.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維護;並應配合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內容,對所屬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之教育訓練或培育計畫,以提昇其素質。
  18.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應就下列事項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指定之險種,定期檢視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二、各種準備金…
  19.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及複核項目向主管機關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時點及頻率規定如下:一、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有未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之情形者,應每年進行複核作業。二、最近二年…
  20.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該保險業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該保險業如逾期未能改善時,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提報該保險業董(理…
  21.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精算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研訂之。
  22.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行為: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二、就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保險業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保險業…
  23.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
  24.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並應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一、保險業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二、保險業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三、其他因保險業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25.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備查。未取得各該期間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不得為保險業執行簽證或複核業務。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及考核標準,由主管機關所指定或委託辦理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教育訓練之單位規劃,並由其定期將課程規劃及參加教育訓…
  26.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8.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
  29.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發生異常業務損失所需支應之巨額再保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再保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
  30.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一、各險應按自留再保費提存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其提存比率為百分之一。但涉及地震、戰爭或恐怖主義攻擊之異常業務,得提高至百分之三。二、發生異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