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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 200 頁- 行政聽力師法 第7條 聽力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聽力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完成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
- 行政聽力師法 第8條 …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聽力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聽力師法 第9條 聽力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聽力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聽力師法 第12條 …)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六、聽覺創健、復健。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16條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17條 …應置負責聽力師,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負責聽力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聽力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
- 行政聽力師法 第19條 聽力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聽力所,不得使用聽力所或類似之名稱。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3條 聽力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聽力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4條 …。二、聽力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非聽力所不得為聽力廣告。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6條 聽力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 行政聽力師法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聽力師業務之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 行政聽力師法 第31條 …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聽力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
- 行政聽力師法 第34條 …以下停業處分。聽力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2條 …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43條 聽力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2條 …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5條 聽力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8條 …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
- 行政聽力師法 第59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聽力師法 第6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聽力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聽力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聽力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聽力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三、聽力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四、依本…
- 行政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條 請領驗光人員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7條 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驗光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8條 …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9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15條 …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師,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第九條所定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