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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 200 頁-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於營運前,應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及用地使用權,並檢具下列營運相關文件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一、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處理技術員合…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接受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報送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委託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及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方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或…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機具、設施或清除、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名稱、聯絡電話及輔導設置文件字號。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輔導設置文件;如於輔導設置文件繳回後一年內復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輔導:一、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二、違反本…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於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文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終止營運或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 行政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2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三、應有下列設備:(一)診斷型X光設備一部。(二)影像…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2條 …備、供應之營養監督。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5條 …依法令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施、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 行政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 第3條 醫事檢驗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放射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三、應有下列設備:(一)顯微鏡。(二)生化比色儀。(三…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2條 …,指二家以上診所、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3條 …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五、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應與診療室鄰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明確區隔。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4條 …消毒設備及醫療廢棄物處理。五、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六、緊急供電設備。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6條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該…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8條 …。二、聯合診所之管理原則與方式。三、共同市招及其他共同使用之設施。四、共同使用設施之管理責任歸屬。五、各該診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共同使用設施之配置簡圖。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9條 聯合診所之任一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使用之設施有變更時,均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4條 …等。五、後勤及災害控制:物資之募集與調度、器材之搬運與供應及設施與環境維護等。
-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8條 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之通訊設備及相關設施,並建立通訊與聯繫之標準作業方式。
- 行政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 行政醫療法 第7條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 行政醫療法 第12條 …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
- 行政醫療法 第13條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法 第25條 醫院除其建築構造、設備應具備防火、避難等必要之設施外,並應建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法 第56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 行政醫療法 第72條 …,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六、其他有關…
- 行政醫療法 第82條 …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醫療法 第90條 …模以上大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對於醫療設施過賸區域,主管機關得限制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之設立或擴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