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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6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2.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6條 …證人、當事人本人。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強制力排除之,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法院於證據保全有妨害相對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之虞時,得依聲請人、相…
  3.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4.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5.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7條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6.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家事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報請法院解任之。
  7.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家事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8.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9條 家事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9.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事調解事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二、違反家事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三、無正當理由遲延家事調解程序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四、違反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五、有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或情事。法院為評核或評鑑時,…
  10.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1條 …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六、家事法庭之意見。
  1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5條 …。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
  1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條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
  1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2條 …應審酌下列事項: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
  14.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35條 …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15.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40條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1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4條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17.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7條 …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
  1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1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2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2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2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8條 …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於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2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2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法警長一人;法警管理依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要,以命令設審查科、資料科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其事務繁者,得分…
  2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
  2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2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民、刑事庭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
  2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文稿之審核。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六、本科職員之監督指導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八、依法令規定或…
  2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
  3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7-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