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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 181 頁-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3條 反應器冷卻水系統與其相關輔助系統、控制系統及保護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安全餘裕,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要求。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4條 核子設施應設置反應器圍阻體及其輔助系統,防止放射性物質不經控制外釋至環境,並能確保於假想意外事故下,符合圍阻體之設計要求。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5條 核子設施應設置廠內電力系統及廠外電力系統,確保結構、系統及組件足以發揮功能。每套電力系統應具備足夠容量及功能,確保下列事項:一、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及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要求。二、於假想意外事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6條 電力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驗證其功能正常。前項之定期測試項目如下:一、系統組件(包括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之功能及可用性。二、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8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9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高度可靠性,且於運轉中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測試。保護系統應有足夠之多重性及獨立性,確保下列事項:一、不致因單一失效而喪失其保護功能。二、停用任何組件或控道仍能符合多重性之最低需求。保護系統應能於反應器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0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反應器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假想意外事故及天然災害對其多重控道之影響,不致造成保護功能之喪失。保護系統應儘可能採用功能多樣性或組件設計及工作原理多樣性等方式設計,防範保護功能喪失。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1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2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與控制系統適當分離,確保於下列狀況仍符合可靠性、多重性及獨立性之要求:一、任一控制系統之組件或控道失效。二、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共用之任一組件或控道失效或停用。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之相互連結應予限制,確保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3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於發生意外抽出控制棒等反應度控制系統單一誤動作時(不包括控制棒射棒或掉棒),仍能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4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有二套獨立且不同原理之設計,其中一套系統應使用控制棒。控制棒系統應有控制反應度變化之功能,於設備故障(例如控制棒卡住)時仍有適當之安全餘裕,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時,仍能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另一…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5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於假想意外事故且控制棒卡住情況下,配合緊急爐心冷卻系統將中子吸收元素注入爐心,其聯合控制能力應能控制反應度變化,確保維持爐心冷卻。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6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就可能造成之反應度增加量及增加率予以適當限制,確保於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時,不致造成下列狀況:一、對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造成之損害超過局部降伏之限制條件。二、對反應器爐心、爐心支撐結構及其他壓力槽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7條 保護系統及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發生可預見運轉事件時,發揮其安全功能。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8條 …計、製造、安裝及測試,應儘可能符合最高品質標準。反應器冷卻水系統應具有洩漏偵測裝置,並應儘可能具有辨認洩漏位置之設計。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1條 反應器冷卻水補水系統之設計,應能防範冷卻水壓力邊界發生小破口造成之損害。反應器冷卻水補水系統於下列狀況下,應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一、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洩漏。二、小管路斷裂。三、冷卻水壓力邊界之小組件破裂。反應器…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2條 餘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將分裂產物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從反應器爐心移除,且熱移除率應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及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設計要求。餘熱移除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3條 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設計,應能於發生冷卻水流失事故時,將反應器爐心之熱能移除,確保符合下列事項:一、核子燃料及護套之損害程度,不影響反應器爐心之持續有效冷卻。二、護套金屬與水之反應量少到可忽略程度。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組件及…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4條 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設計,應能對壓力槽內之噴灑環、注水噴嘴及管路等重要組件執行定期檢驗,確保系統之功能及完整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5條 緊急爐心冷卻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6條 圍阻體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於發生冷卻水流失事故時,配合其他相關系統之運作,迅速降低圍阻體內之壓力及溫度,並維持在可接受範圍內。圍阻體熱移除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隔離及圍阻功能,確保於…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7條 圍阻體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對抑壓池、集水池、噴灑管嘴及管路等重要組件執行定期檢驗,確保系統之功能及完整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8條 圍阻體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9條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設計,應能控制圍阻體內分裂產物、氫氣、氧氣及其他物質之濃度,確保圍阻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之完整性。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應能於發生假想意外事故時,配合其他相關系統之運作,降低外釋至環境之分裂產物濃度及成分。…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0條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設計,應能對過濾器、風管及管路等重要組件執行定期檢驗,確保系統之功能及完整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1條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2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於正常運轉及事故狀況下,將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整體熱負載移至最終熱沉。前項冷卻水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3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對熱交換器及管路等重要組件執行定期檢驗,確保系統之功能及完整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4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反應器停機及冷卻水流失事故之運轉程序之全程操作…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5條 圍阻體結構(包括出入口、穿越孔及圍阻體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任何冷卻水流失事故狀況下,其洩漏率仍可符合設計限值並有足夠餘裕。前項餘裕之設計,應考慮下列事項:一、於決定圍阻體尖峰狀況時,未予考慮之潛在性熱源效應(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