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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 200 頁-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0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3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4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5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8條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罷免活動。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間,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
-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銓敘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2條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轉任之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報繳其加入退撫基金費用之次一作業月份,移撥至轉任後之身分別退撫基…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3條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具有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未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得於初(轉)任到職支薪、回職復薪或主管機關依法令釋准予併計之日起十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退撫基金管理…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4條 …用之申請程序,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其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5條 …之留職停薪年資,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之該類人員繳費標準,計算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三、依法停職(聘)而奉准復職(聘)並補發停職(聘)期間本(年功)俸(薪)額年資者,依停職(聘)期間前一日審(敘)定俸點薪級…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7條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補繳義務役年資而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算,辦理補繳或退還退…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且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公、教人員之年資者;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9條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撥補繳作業,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條 為發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經審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公教人員。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3條 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4條 公教人員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二、前款所定補償金基數,為依公教人員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所計得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兼領月退休金者,…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5條 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前項補償金之支給機關、發放機關及發放核銷程序,依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支給或發放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