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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代表)人數,不計入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中。
  2. 行政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6條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6條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6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6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
  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6條 工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工廠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業會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
  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0條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
  1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1條 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1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2條 工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3條 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下級主管機…
  1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4條 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1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5條 工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1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6條 凡全國性工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1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7條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
  1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8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1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19.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一、書面嘉獎。二、頒發獎狀。三、頒發獎牌。四、頒發獎金。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
  20. 行政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22.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6條 地價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其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重測面積計算,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徵收公告面積計算。
  2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24.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卡)及會員代表登記簿(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卡),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
  25.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舉行各種會議時,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26.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
  27.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工業會除本章各條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28. 行政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
  29. 行政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30.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6條 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為記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