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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 200 頁-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10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及羈押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10條 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11條 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0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得視情形提供下列保護協助措施:一、生命、身體之保護協助。二、醫療協助或心理輔導。三、法律諮詢管道之提供。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1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以隔離保護作為歧視或懲罰待遇。二、施以隔離保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並應隨時觀察收容人行狀,已無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解除隔離保護。三、僅得為物理上、空間上隔離之保…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2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之限制、禁止事項如下:一、得暫停作業。二、得禁止吸菸。三、得限制或禁止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外之物品。四、得限制或禁止持有或使用電器物品。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3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因戒送外醫住院治療、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療養或有其他特別事由無法移入隔離保護舍房者,停止隔離保護之執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4條 機關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執行隔離保護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5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隔離保護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及羈押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外出至機關外從事活動時,機關得運用監控設備監控之。前項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之。機關接獲第一項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應即進行判讀及查證,並為適當之處理。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收容人,其於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等…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處理前項以外機關員工、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蒐集前告知資料之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關知悉有依法規提出之陳情、申訴或訴訟等事件,或相關機關正依法進行調查中,其所涉及之事證或資料與機關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有關者,應先將該儲存之資料予以複製保存。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性質、規模及其他因素,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機關應對所屬之科技設備適時維護、清點、檢測、保養及維修。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法令,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定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辦理科技設備之開發、設置、營運、資料存取、通訊等安全管理作業。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科技設備之安全管理作業。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科技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管理,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