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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 186 頁-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險業。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保險業經營各種保險之保險單條款,應使用中文。但因業務需要,得使用外文,並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其他合作社,指保險或信用合作社。
-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8條 …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經濟部相關…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條 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各種準備金包含依保險商品性質分別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以下簡稱第九號公報)規範…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條 保險業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其折現率最佳估計假設,應考量具流動性金融市場現時資訊並依照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辦理。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前條折現率假設外,其他假設應依據公司及相關實際經驗資料採用最佳估計假設定之。有關發生率假設,如該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不足且未具可信度,應併同下列資料依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之可信度精算原理定之:一、政府…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6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7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8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9條 財產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一、財產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0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收取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財產保險業於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時,得選擇採下列簡化作法:…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1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2條 財產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3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4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5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三、其他…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6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