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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 200 頁-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符合候選人資格之社員或社員代表,應於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申請候選人登記。前項登記應檢具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書,每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對每一類候選人之連署推薦以一人為限。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不得…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合作社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當選人不接受當選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答覆之,屆期未答覆者,視為接受。當選人不接受當選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之。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6條 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經罷免後,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行當選原職。罷免案經否決者,在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 行政徵兵規則 第6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資訊系統,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編立徵兵及齡男子名冊。前項執行轉錄之基準日及相關配合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徵兵規則 第16條 依前條核准延期徵兵檢查役男,於延期原因消滅後,應補行徵兵檢查。
- 行政徵兵規則 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申請分階段接…
- 行政徵兵規則 第36條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 行政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僱)之。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 行政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6條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四、國民兵。五、後備軍人。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
- 行政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6條 (刪除)
- 行政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6條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條 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商業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16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26條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6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6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6條 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會。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0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1條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2條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5條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6條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7條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下級…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8條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9條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以紙本或電子選舉票擇一為之,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列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二、按應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