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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4條 有關少年受刑人之外出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0條 監獄辦理作業,應有通盤妥善之經營計畫,採用企業管理方法,並注意資源及人力之有效運用。
  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1條 監內作業安全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作業工具及危險物料應妥善保管,列冊定期保養清點。二、訂定作業科目相關安全規定,並實施教育訓練。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作業場所及機具設備張貼警語。四、發生重大傷病事故立即通報勤務中心及…
  6.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作業時,應遵守該作業場所之規範,服從場舍管理人員及作業指導人員之指示。
  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未被分派自營作業、視同作業、舍房作業及監外作業項目者,監獄得安排其從事適當之委託加工作業。
  8.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監獄應事先於各場舍公開關於遴選自營作業受刑人之報名資訊,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遴選之:一、具備特殊知識、技能,符合作業需求。二、曾參與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表現良好。三、因監獄未開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而未能參與課程,但具學…
  9.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5條 遴選視同作業受刑人之人數及配置,由監獄視實際需要報監督機關核定後為之。
  10.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幫派分子。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
  11.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12.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監獄應將各作業單位視同作業者名冊公開於該作業之場舍,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1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受刑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得分派其參加舍房作業。監獄應依參加舍房作業受刑人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
  1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保險。
  1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1條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處理。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
  16.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0條 對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退回之假釋案件,監獄於完備理由或資料後,應重新辦理假釋審議程序。
  18.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逾四月,指以監獄陳報假釋案件之當月為計算基礎。
  19.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2條 假釋案件經法務部不予許可時,監獄應速將處分書交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製作書面文件供受刑人簽名及載明收受日期。
  20.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3條 假釋釋放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注意受刑人另案接續執行情形、保護管束銜接措施、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通報機制。
  21.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4條 假釋釋放前,監獄應給與假釋證書及執行保護管束相關文件,並告以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規定得撤銷假釋。
  22.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5條 監獄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辦理假釋案件之矯正機關,由該受委託機關之首長擔任假釋審查會召集人,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3.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6條 於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少年受刑人,其假釋之實施,除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4.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25.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與監獄合作辦理各級教育之學校所定學則或相關校務事項之規定,除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外,得準用之,並於入學時告知學生。學生學習或生活情形,依監獄相關法規與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
  27.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生學期成績優良者,監獄得依監獄相關法規給予獎勵。
  28.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2條 監獄應建立及更新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名冊,並告知教師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及維護教師授課之安全。
  29.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監獄所聘之教師如有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應依聘約及相關法規辦理。前項情事涉及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時,應儘速通知該校依合作協議及相關法規處理。
  30.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