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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8條 …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
  2.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9條 …二項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
  3.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0條 …第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人就…
  4.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1條 …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得核發禁止監護人或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並得核發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暫時處分。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5.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2條 …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6.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3條 …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三、命扶養義務…
  7.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4條 …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禁止遺產管理人為處分遺產或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之行為。二、保存、管理遺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遺產管理人處分其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
  8.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5條 …職權改任失蹤人管理人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禁止財產管理人為處分失蹤人財產或其他不利於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行為。二、命為保存、管理失蹤人財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財產管理人處分其特定財產;法院認…
  9.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6條 …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
  10.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9條 …三款之繼續安置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法院核發前二項暫時處分,應審酌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
  11.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0條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嚴重病人或保護人討論其他替代之治療方式。二、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調整對嚴重病人之治療方式。三、依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保…
  12.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1條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13.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7條 …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故意犯其他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
  14.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6條 …項酬金。但調解程序終結後未進入審理程序,或就調解程序中之暫時處分選任程序監理人,得分別於調解程序或暫時處分程序終結時聲請之。法院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1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1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5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1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0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1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兼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之。提存所之書記官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2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及司法獎章之請頒;懲指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七、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與授與:指核發各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前項第一款之再任,不包括下列情形:一、司法行政人員、調派辦事法官或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回任原…
  2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
  2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時,該職務監督權人應將後續處理情形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
  2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處分之種類,指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2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職務法庭為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轉任之職務所屬機關、職稱及職務編號。
  2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行執(開)業者,應檢具執業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
  2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四款所稱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指自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一審繫屬日起滿六年時起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之…
  2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得付個案評鑑之日,指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第一審繫屬日起滿六年之日。檢察官不服法務部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
  2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所為之行政監督處分,應報由法務部依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核處,並以書面為之。
  29.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0條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
  30.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43條 …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