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9條 法規: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9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保護安置事件,得準用第七條之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繼續安置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法院核發前二項暫時處分,應審酌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